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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西盟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加強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與各級人大代表的聯(lián)系,拓寬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提高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決策水平和專委會的工作水平,促進代表對常委會、專委會工作的監(jiān)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委會、專委會舉行會議時,根據(jù)會議議題,邀請縣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jù)需要邀請上級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條 本屆任期內(nèi),常委會至少邀請每一位代表列席一次常委會會議,專委會會議每次邀請1-2名代表列席。
第四條 每次常委會會議、專委會會議召開前,常委會選舉聯(lián)絡工作委員會根據(jù)會議議題,提出列席代表建議名單,經(jīng)常委會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審定后,由常委會辦公室發(fā)出會議通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nèi)容等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單位。
第五條 受邀請的代表應當按時列席會議,會議期間應自始至終參加會議,自覺遵守會議紀律和國家保密規(guī)定。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應在舉行會議的一天前,向常委會辦公室請假;會議期間臨時有特殊情況不能全程列席會議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六條 列席會議的代表有權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發(fā)言應緊扣會議主題,實事求是,簡明扼要,與會議議題無關的事項不在會議上提出。代表應邀列席會議上的發(fā)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條 列席會議的代表對專項工作報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gòu)整理后,連同審議意見一并轉(zhuǎn)交有關部門限期研究處理,作出答復并反饋代表。
第八條 代表列席會議時,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chǎn)和工作,優(yōu)先執(zhí)行代表職務。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對待。
第九條 無固定收入的代表列席會議,由常委會辦公室按《西盟佤族自治縣縣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發(fā)放誤工補貼、交通費。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邀請人大代表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