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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9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開發(fā)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西盟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qū)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開發(fā),、利用及相關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遺產包括:
(一)佤族,、拉祜族、傣族等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二)佤族神話史詩《司崗里》、人物傳說《江三木羅的來歷》,、傳統(tǒng)音樂《阿佤人民唱新歌》,;
(三)傳統(tǒng)舞蹈、曲藝,、詩歌,、美術、體育,、歷法,;
(四)民族民間傳統(tǒng)醫(yī)藥;
(五)傣族造紙技術,、佤族陶瓷,、織錦等傳統(tǒng)手工技藝;
(六)木鼓節(jié),、新米節(jié),、潑水節(jié)、山煙街,、賧佛節(jié)等民族傳統(tǒng)節(jié)日,、習俗;
(七)木鼓,、單弦胡(獨弦琴),、得、蘆笙,、象腳鼓等器樂,;
(八)反映生產、生活的傳統(tǒng)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
(九)佤族酒曲,、佤族水酒、佤族稀飯,、橄欖生,、牛撒撇等具有當地民族特色的飲食文化;
(十)三佛祖佛房遺址,、南歸佛寺,、大寨傣文碑和石缸等古遺址、古建筑,、石刻,、雕塑;
(十一)阿佤人民唱新歌紀念碑,、烈士陵園,、拉勐紀念碑等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
(十二)里坎瀑布,、勐梭龍?zhí)?、佤山天池、龍摩爺,、木依吉神谷等自然,、人文景觀;
(十三)博航寨,、永老寨,、永俄寨、班母佤族寨等具有代表性的傳統(tǒng)村落、村寨,、部落,;
(十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
第四條 文化遺產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搶救第一、統(tǒng)一規(guī)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組織開展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調查,、搶救、收集,、整理,、登記、研究,、出版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檔案和相關數據庫;
(三)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制定縣級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和代表性傳承人評審標準,,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執(zhí)行,;
(五)管理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并監(jiān)督使用;
(六)開展與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自治縣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qū)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qū))應當協助做好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自治縣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十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給予必要的機構和工作人員保障,,并建立由相關保護工作機構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統(tǒng)籌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治縣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向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取得的實物圖片和資料復制件提交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二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民族宗教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后進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內沒有異議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認定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舉辦群眾性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和交流等公益性活動,;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普查、調查,、挖掘,、整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者隨意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和內涵,謀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第十七條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按傳承人評審標準重新認定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xù)享受傳承人待遇,。
第十八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具有重要價值的佤族神話史詩《司崗里》的傳承保護,,挖掘、搶救,、整理相關資料,,健全完善檔案和數據庫,并采取特殊措施培養(yǎng)說,、唱等各種形式的傳承人,。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佛祖佛房遺址、大寨傣文碑,、龍摩爺,、阿佤人民唱新歌紀念碑等文化遺產的保護,劃定保護范圍,,設置標志說明,,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侵占,、破壞列入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
第三章 開發(fā)與利用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以佤族傳統(tǒng)文化元素為主,,集休閑,、娛樂、美食,、民俗文化體驗為一體的城市規(guī)劃建設工作,,發(fā)展民族特色風情文化旅游。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文化遺產資源,,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扶持開發(fā)、生產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tǒng)工藝品,、服飾,、器具等產品,;
(二)支持挖掘、整理,、創(chuàng)作,、拍攝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藝、影視作品;
(三)鼓勵開發(f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傳統(tǒng)飲食,;
(四)建設具有當地民族文化特點的民居,、場所等。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佤山抗日自衛(wèi)總隊活動遺址,、西盟區(qū)政府遺址,、拉勐紀念碑等文化遺址的保護,挖掘,、整理,、研究相關革命歷史資料,推動革命歷史文化旅游發(fā)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自治縣內的國家機關或者出借給研究機構,。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各民族的傳統(tǒng)節(jié)日應當受到尊重,,鼓勵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干部職工積極參加各少數民族傳統(tǒng)節(jié)日活動,。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機制,,依托民族傳統(tǒng)節(jié)日,通過舉辦民族文化藝術展演,、傳統(tǒng)體育運動會等方式,,宣傳展示民族傳統(tǒng)文化。每三年組織舉辦一次少數民族文化傳統(tǒng)體育運動會,。
每年四月為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月,。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活動,提高公民的保護意識,。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圖書館,、博物館、歷史紀念館,、民俗文化演藝館等文化場館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民族文化研究機構、民族文化傳習所,、民族藝術表演團體開展文化遺產的研究,、宣傳、展示,、傳播等活動,,并注重培養(yǎng)民族文化藝術專業(yè)人才,,推動民族文化發(fā)展。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佤族原生態(tài)歌舞,、木鼓舞、甩發(fā)舞,、蘆笙舞,、孔雀舞等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精品研究、創(chuàng)作和展演,。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知識列入各級領導干部培訓內容,,并根據需要舉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培訓班。
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內容和相關保護知識編入地方鄉(xiāng)土教材,,并支持各類學校開展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活動。
鼓勵公民穿戴少數民族服飾,。
第三十條 自治縣內具有當地民族特色的地名,、實物和標志性建筑,應當使用規(guī)范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進行標識和說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破壞列入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的,,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由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