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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5年07月14日  星期一

通知公告

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通知

  • 發(fā)布時間:2022-06-01
  • 來源:西盟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 閱讀次數:14595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各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縣屬各部委辦局

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已于2022531日縣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修訂)

 

 

 

               西盟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22531

 

         送:縣委,縣人民政府縣政協,縣紀委、縣監(jiān)委,人民法院、檢察院,中央、省、駐西直屬單位,各企事業(yè)單位,各人民團體。


附件

 

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規(guī)則

 

200843日西盟佤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3326日西盟佤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2022531西盟佤族自治縣第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議事活動保證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辦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常委會議事,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和全縣人民的監(jiān)督。

第三條  常委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少數服從多數,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  常委會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法定程序舉行會議,審議決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財政預算的部分調整。

(六)監(jiān)督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縣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決定縣人民政府個別副縣長的任免;在縣人民政府縣長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民檢察院備案。

(十)根據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縣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

(十一)根據縣人民政府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的任免。

(十二)按照監(jiān)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任免縣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四)決定接受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請求,并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十五)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接受代表的辭職。

(十六)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具有法定效力,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和執(zhí)行。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和舉行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臨時舉行。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常委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必須事先向召集人請假。

第八條  常委會開會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可以根據需要,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通過,臨時調整會議議程。

第九條  主任會議一般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討論確定常委會會議日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常委會辦公室一般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3日前向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發(fā)出正式通知,并將擬提交會議研究審議的主要事項和有關材料同時送常委會組成人員,非涉密事項可以在工作群內以電子文檔的方式發(fā)送

因特殊情況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縣人民政府縣長或副縣長,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常委會副科級以上實職、非實職干部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審議議題少且集中并與政府無關的,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可以不列席會議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邀請縣委、縣政協負責人出席指導會議邀請省、市、縣人大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列席常委會會議的人員有發(fā)言權,無表決權。

常委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秩序,不得妨礙會議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先通過會議議程,然后逐項進行。

常委會會議以舉行全體會議形式進行,審議會議議題采取分組審議的方式。議題較少且集中的,可以采取集中審議的方式。

第十二條  常委會對有關的工作報告或議案進行審議時,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與會,聽取意見并負責答復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委員會)常委會辦公室及提出議案的機關,應當為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事項提供必要的資料,并為會議的舉行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執(zhí)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和調研報告審議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執(zhí)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和調研報告的研究辦理情況的報告。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代表就會議將要審議的議題進行視察和調查研究。有關委員會應圍繞會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為會議審議提供調查研究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十六條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直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主任會議討論后,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十七條  受主任會議委托,有關委員會和常委會辦公室可以代擬議案草案,并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

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授權常委會辦理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并向提案人和下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說明。

第十八條  向常委會提出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并附說明等有關材料,在會議舉行的10日前送達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  有關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對議案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和資料,聽取有關人員或者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或者提議案人應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的審議、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發(fā)現表決的條件尚不具備,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委會到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可以暫不表決,交有關委員會進一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審議決定職權范圍內的人事任免事項。

人民政府縣長、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依法向常委會提出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人事任免事項。

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人事任免的范圍、程序等,按照《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提請任免的機關應提交提請任免報告,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有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任免報告和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提請任免的機關應在會議舉行的5日前送達常委會辦公室。

常委會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責成提請任免的機關就審議中提出的問題作進一步了解,并提出報告說明后再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和評議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常委會任命的干部的述職報告

述職報告的書面材料,應當在會議舉行5日前送達常委會辦公室,由辦公室在會議舉行3日前分送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本規(guī)則第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主任會議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本規(guī)則第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第三十條  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職案,由縣長或者代理縣長簽署提出;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分別由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或者代理主任、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代理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代理檢察長簽署提出。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應當注明聯名領銜人。

撤職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并由提名人或者其委托人在主任會議、常委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直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并由主任會議委托的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常委會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必要時,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認為需要就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調查的,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提出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或者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常委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電子投票的方式,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和重點工作,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確定:

(一)常委會在執(zhí)法檢查和視察中發(fā)現的突出問題。

(二)縣人大代表對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有關委員會在調查研究中發(fā)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委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下一年度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有關委員會根據職責,并按照監(jiān)督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收集整理和提出,于每年11月底以前送常委會辦公室匯總。

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應當于每年11月底以前書面向常委會提出,并說明報告的內容、時間和理由。

常委會辦公室擬定下一年度專項工作報告的計劃方案,于每年12月上旬報主任會議討論確定。

第三十八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主任會議通過,列入年度工作要點,印發(fā)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責任單位

第三十九條  提請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以下內容:

(一)開展專項工作的情況;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三)改進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委員會和常委會辦公室應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事先進行視察或調查,向常委會提出視察報告或調查報告。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視察或調查,提供必要的情況介紹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會議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文本,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送達有關委員會征求意見;修改后的報告文本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5日前,送達常委會辦公室。

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3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印發(fā)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向常委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由縣長、副縣長或縣人民政府委托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由主任、院長、檢察長或委托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在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中,必要時,可對專項工作進行評議,并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作出書面審議意見。常委會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通過的決議決定或者審議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室行文通知有關部門執(zhí)行,并向社會公布。

決議決定或者審議意見草案由有關委員會和常委會辦公室提出,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的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在3個月內反饋辦理情況,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落實情況

常委會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室分別轉交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向常委會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并印發(fā)常委會會議。必要時,向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審查和批準決算、預算調整方案,聽取和審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

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每年六月至九月,常委會審查縣人民政府關于上一年度級地方財政決算的報告,審查財政決算草案,并對是否批準決算作出決議。同時審查審計部門關于上一年度級地方財政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執(zhí)行決議的情況。

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整改和處理審計工作報告指出的問題,并在當年年底前向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每年六月至九月,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一階段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地方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預算調整方案應于每年11月底前提請常委會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由文字報告和數字表格構成,文字報告應當對預算調整的原因、調整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和具體政策措施等作出說明,數字表格應當列示用預算調整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yè)、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社會保障、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資金需要調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單獨列示和說明。

第四十七條  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決算報告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執(zhí)行預算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和平衡情況

(三)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四)部門預算和執(zhí)行情況

(五)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六)預算資金安排的重大建設項目資金的投資效果

(七)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八)預算資金結余、結轉情況

(九)政府債務情況

(十)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  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實施的中期階段,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規(guī)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委會審查批準。必要時,常委會可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作出決議。

第四十九條  發(fā)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1個月前,向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告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預算執(zhí)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中期評估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調整方案、年度計劃調整方案、年度預算調整方案、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以及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發(fā)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報告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中期評估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調整方案、年度計劃調整方案、年度預算調整方案、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以及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后,向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決算、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有關審查、監(jiān)督的具體工作。

第五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地方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的整理、審議意見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的程序依照本規(guī)則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  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五十一條  常委會開展執(zhí)法檢查的議題確定、年度執(zhí)法檢查計劃的形成,依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方案由有關委員會擬定,經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后組織實施。

執(zhí)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時間安排、檢查組成員以及具體組織實施的機構等。

執(zhí)法檢查方案確定后,由常委會辦公室于開展執(zhí)法檢查的1個月前通知檢查對象。

第五十三條  開展執(zhí)法檢查前,執(zhí)法檢查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學習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的材料,研究執(zhí)法中的問題。

第五十四條  執(zhí)法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詢問、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問卷調查、設立電話或電子信箱,以及調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第五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要求,向執(zhí)法檢查組如實匯報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回答問題,協助相關工作。

匯報執(zhí)法情況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情況;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困難和原因;

(四)改進執(zhí)法工作的措施、意見和建議;

(五)對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六條  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執(zhí)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可以與受檢查單位進行溝通,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的具體問題由常委會辦公室統一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報告的內容與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有關聯的,應當列入常委會會議一并進行審議。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執(zhí)法檢查報告時,可以邀請參加執(zhí)法檢查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執(zhí)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應當連同執(zhí)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上級人大常委會委托的執(zhí)法檢查,由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有關委員會組織實施,并邀請駐當地的上一級人大代表參加檢查。執(zhí)法檢查結束后,提出執(zhí)法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

 

第八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八條  常委會審議議案、專項報告和有關報告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九條  對社會普遍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焦點性國計民生事項,常委會可以對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構、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由有關委員會擬定專題詢問工作方案,常委會辦公室匯總提請主任會議確定。

專題詢問的工作方案一經確定,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10日內將專題詢問的議題書面通知有關機關或者部門,要求其做好準備。開展專題詢問前,常委會可以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委員會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圍繞專題詢問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有關材料,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委會會議上進行。必要時,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以召開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的專題詢問會。受詢問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結束后,由有關委員會整理形成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轉送縣人民政府、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有關委員會對專題詢問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應當跟蹤監(jiān)督。

第六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的內容應當是涉及違憲、違法問題,違反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問題,工作中發(fā)生的重大失誤和領導人的失職、瀆職問題。

第六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

受質詢機關必須按照主任會議決定的形式和期限,由其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答復。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復的,必須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印發(fā)常委會組成人員。

質詢案以口頭形式答復的,必須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答復。

質詢案在有關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委員會應當將答復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將質詢案和答復情況印發(fā)常委會會議。

第六十二條  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再次答復仍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質詢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也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就所質詢事項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組織執(zhí)法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六十三條  質詢案在答復前要求撤回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書面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決定,終止質詢案,并告知受質詢機關。

 

第九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四條  常委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六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直接提請常委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提出意見,再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縣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委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

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聘請專家有關國家機關參加調查工作。

調查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可以聽取有關單位的匯報、個別詢問、調閱和查閱有關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并如實提供情況。

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特定問題調查。涉及重大復雜問題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延長30日。

特定問題調查結束后,調查委員會應于15日內提出書面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調查過程、調查結論及其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調查委員會應當集體討論問題,其成員對調查結論、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

特定問題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十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六十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圍繞審議議題發(fā)言可以就自己關心的或縣人大代表、群眾反映的問題自選題目發(fā)言。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會議上的發(fā)言應當圍繞主題,準備充分,有理有據,言簡意賅。發(fā)言一般不超過10分鐘,就同一個問題的發(fā)言一般不重復經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fā)言時間。對于與議題無關的發(fā)言、無故延時發(fā)言,會議主持人可以制止,沒有充分發(fā)表意見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常委會提出。

第七十條  表決議案,有法規(guī)議案的,先表決法規(guī)議案,再表決其他議案。

第七十一條  表決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干部人事任免名單等采取無記名電子表決方式電子表決系統出現意外情況不能表決時,干部人事任免名單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議、決定、審議意見等采取舉手方式表決。

常委會決定任免人員,本著先免后任的原則,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七十二條  提請常委會表決的事項,必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會會議上的發(fā)言,應記錄歸檔。

 

第十一章    

 

第七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